一、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不同的处罚,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同时,遵守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杜绝有法不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伤亡事故责任者本身的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其吸取教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伤亡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的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发行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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