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包工头 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被雇佣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受伤的,以用工主体的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以用工主体的承包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单位聘用的职工,或者自然人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中因为工作负伤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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