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一、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除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外,还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应当提交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的注明展会展出日期、地点、展会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学术性团体出具的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应当提交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及泄露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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