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途发明:用途发明可以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用途发明及非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用途发明。实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发明专利时,必须和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因为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方法)为前提,所以,它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只能局限于保护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说明书只限于作些澄清性的解释。
2、产品发明: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确定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管该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对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说明书中所阐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产品,都以利于侵权。因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产品制造方法一般仅用来说明该产品的可实施性,而不应用来限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权利保护范围。
还应当指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独占权,其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一些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尚未被人们知晓的用途,也应当包括在其保护范围以内。不过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极其显着的新用途,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这咱新用途不应包括在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内。
3、方法发明: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在方法发明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装备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4、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算起,只要每年按时交纳年费,保护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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