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强奸罪一般主要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
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一、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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