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前面提到的引发各类纠纷的诱因是直接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土地延包政策存在差异,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由于部分乡(镇)村对于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尤其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部分乡(镇)村自行制定了一些延包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土地承包政策相违背的问题,或者自行规定的一些细则违背了有关政策法规的主要精神,造成事实上的违法;有的由于执行政策存在偏差和工作失误等原因,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
2、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由于农民负担重,种地效益低,不少农民对土地的关心程度减弱了,甚至为了躲避负担而撂荒承包地,附着在承包地上的负担掩盖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现在随着农民对承包地的关注,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承包地的价值日趋明显,这些矛盾才逐渐凸显出来。
3、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乡(镇)村组织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困难较大,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矛盾往往集中到乡(镇)政府及基层干部身上,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容易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一、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第二轮承包即将开始。如何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甲国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有哪些政策性规定9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重申了关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暇策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因此,新二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主要包括: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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