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等。
一、城乡低保办理条件:
1、持有我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现行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510元;农村每人每年4100元);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政策规定。
注:(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16周岁至退休年龄)需提供夫妻双方重残、重病等无劳动能力证明,有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最近6个月工资收入证明(以银行工资发放明细为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我市2016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9465元和17168元)
4、申请人子女若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退休年龄),需提供无赡养能力证明,如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学校在读证明等,有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最近6个月工资收入证明(以银行工资发放明细为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子女收入和赡养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农村最低保障线4100元,城市最低保障线510元)或家庭财产不符合低保规定的;
2、在法定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申请人子女在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退休年龄),提供不出无赡养能力证明的。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5、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6、子女择校高价上学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训的;
7、拒绝提供外出务工收入情况的;
8、户口在本地,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含1年)以上的;
9、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等的;
10、支取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失业金、遗属补助金等的;
11、本人及子女拥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1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
13、拒绝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1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5、持有或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16、一年内购买钢琴、空调、液晶电视、珠宝饰品等单件价值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等消费的;
17、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标准2倍的;
18、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9、当地人民政府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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