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四)《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五)《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六)《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一)目前,采光权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虑如下因素:,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的,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2、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一)为切实保障居民住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项目建设单位对模拟演示中未受影响而工程完工后确实受到影响的住户拖延补偿,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或居民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设立专用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待项目建成后,根据实地测定结果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方式除直接货币补偿外,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还可以对采光受影响的居民住宅进行回购,或者通过置换方式给予安置。,(二)凡因项目工程建设致使住宅日照时数大寒日8时—16时累计少于3小时的,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居民住户根据采光影响程度协商予以补偿,而日照时数大寒日8时—16时不少于3小时的,则不予补偿。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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