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危化品的,按无证经营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经营者要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如果超范围经营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超范围经营情节严重的,可以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1、犯非法经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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