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有哪些

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有哪些

2020-06-2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常见的贷款抵押物有:
1、不动产抵押: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等土地使用权;
2、动产质押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资的其他财产权利;
3、信用抵押:
其实纯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这里指的是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依据你的信誉给予贷款,所以信用和资质就是你的抵押物。
4、担保贷款:
具有代位清尝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