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费的给付方法一般应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写明,可给付现金,也可给付实物。凡父母有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或定期给付,农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特别是涉外婚姻子女的抚育费更应该一次给付。为了要求义务人及时迅速履行义务,又能尽可能避免执行上的麻烦,可以要求义务人一次或几次付清子女抚育费。对于无固定职业或下落不明的人员离婚后的子女抚育费给付,应当从其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如再不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可用其应分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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