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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追尾如何认定责任

2023-06-0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哪些情形下交通事故车主应共同承担责任

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下列情况的,要共同承担责任:

1、驾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2、驾驶人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与车主共同担责等。

二、交通肇事车主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7、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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