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机构,在目前捕诉合一的体制下,承担着非常多的诉讼职能。
在履行这些职能的各个阶段中,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
检察院对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的具体情况有以下3种:
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肉刑是被禁止的。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对本人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行威胁的方法也是非法的。
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供述不得采信。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口供之王,曾经是办案机关着力突破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毕竟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对案件细节最为了解的人。但是,为了追求这种快速的结案,不择手段地对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利益进行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肉刑,对于现代司法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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