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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争议解决方法

2024-04-2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需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如父母的抚养能力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最终的判决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仍有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权利,待事由消失后恢复。对于哺乳期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哺乳期满后抚养权判决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具体情况解决。具体意见包括: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但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父母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可准许;对两周岁以上子女,考虑父母情况,优先考虑特殊情形;父母条件相同时,考虑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情况;对十周岁以上子女,考虑其意见;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可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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