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性质
债权和物权一样同属“财产权”之一种。
债权为一种“相对权”,仅能于特定人间发生效力,故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于此的是物权,物权得对不特定任何人主张,故又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平等原则:对于同一人的多数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彼此间的地位均先等,无先后顺序。
债权产生的效力
受领保持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提出之给付将因该“债权”而保有该等给付。此时“债权”即成为债权人保有该给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会成立不当得利。
诉请履行力:债权人于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而提出给付时,得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
强制执行力:当债权人取得法院的执行名义后,可以依据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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