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抢劫罪类型有: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九)其他。
抢劫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的特征有哪些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枪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抢劫罪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特征的法律问题。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故存在如下问题:
刑法第269条之规定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犯罪,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
我们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因此,应将该条解释为: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其次,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再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应当注意到“当场”一词在刑事法学中的的特殊含义,具有时、空两方面的含义,时间领域的不间断延续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领域的变换都应当涵概于“当场”之中。
因此,“当场”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抓捕的整个不间断的时、空延续过程。
例如,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逃蹿过几条街巷后遇到抓捕人员,若此时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即构成抢劫罪。
如果盗窃分子在行盗时被发觉后藏匿赃物逃走,第二天回到原做案现场取赃物时被发觉而使用暴力拒捕,不能认定转化为抢劫犯罪。
其原因在于前者构成当场,而后者不属于当场范畴。
最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目的上的逻辑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否则,就会与其所实施的直接作用于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失去逻辑关联,不符合抢劫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现行刑法将抢劫罪分为标准的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类,并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
相关内容: 该内容由 马国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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