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3、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留存;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税款退还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还有应退税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额退还,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纳税期的税款;
2、利息的加算。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在3年结算期内可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税收征管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即多缴税款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前,2001年5月1日以后退还的,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从结算税款之日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到办理退税手续之日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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