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即使未再生育子女,仍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国家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法律分析
不算,即使孩子的户口移走了也是有记录的,刚办过准生证按二胎办。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拓展延伸
家庭状况变动后的法律权益和身份认定
在家庭状况发生变动后,特别是涉及到婚姻再婚和孩子的情况下,个人的法律权益和身份认定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您这样的情况,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有很多。首先,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您是否仍然被视为独生子女。其次,要考虑您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包括继承权、财产分配等方面。此外,还需要考虑您与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最重要的是,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您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身份认定。
结语
在家庭状况发生变动后,特别是涉及到婚姻再婚和孩子的情况下,个人的法律权益和身份认定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您这样的情况,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有很多。首先,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您是否仍然被视为独生子女。其次,要考虑您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包括继承权、财产分配等方面。此外,还需要考虑您与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最重要的是,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您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身份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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