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方式:
1、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者,包括:自雇型就业,如个体经营业户;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3、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4、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5、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补收信息填写: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法律依据: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由本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