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回迁的一般流程如下:
1、到学校政工部门办理 户口迁移证,报到证;
2、持报到证回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
3、带上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到原籍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当场可以落户,(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
4、 原身份证如果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毕业后没去迁移户口,学校一般按照规定保留两年。两年以后,学校会动员学生回迁户口,但不会“自动打回原籍”(即使开出户口迁移证,没有去办理,也不会主动迁回原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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