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再由地方按照国家的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口腔医疗事故分级规定
1、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2、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3、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2)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3)舌缺损大于全舌2/3;
(4)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5)下颌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轻度毁容;
(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3)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4)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2)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6、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8、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9、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拔除健康恒牙;
(4)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5)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6)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7)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5.10中关于伤残等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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