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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需要提供的基础证据有哪些?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离婚诉讼所需的基本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已经结婚的相关文件、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证明双方对离婚协议达成一致的证据、证明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生活未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证据、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财产清单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所需的基本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 证明双方已经结婚的相关文件或证据,例如结婚证书、户口本等。

2. 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感情不和、互相伤害的证人证言、相关短信或邮件等。

3. 证明双方对离婚协议的达成达成一致,例如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等。

4. 证明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生活未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例如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结语

离婚诉讼所需的基本证据包括以上内容,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证明双方曾经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证明和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同时,还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这些证据都是证明离婚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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