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笔财产被抵押给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的清偿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受偿;(三)未登记的抵押权应按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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