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在严格教师资质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