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尚未办理房产证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往往选择抵押预告登记,但需明确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房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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