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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手机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1-03-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和手机卡,避免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要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可能会构成犯罪,会给人生带来永久的污点。以下是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适用罪名:
1、出借、出卖、贩卖人明知其贩卖公司手续、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用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应为诈骗共犯。
2、在他人的指使或组织下,出卖、利用自己的身份注册公司、而后利用公司的名义开立对公账户,其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组织他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进行贩卖活动的,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中介代理公司人员明知其代为办理的公司用于贩卖而帮助注册、办理的,应为组织他人办理公司涉案人员的共犯。
5、代理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明知用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应为诈骗共犯。
6、使用购买的公司手续、对公账户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其涉嫌的罪名处理。
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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