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发布的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电信诈骗数量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诈骗手段恶劣且危害严重,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并提供帮助,将被视为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两高发布的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拓展延伸
电信诈骗罪的调查与打击措施
电信诈骗罪的调查与打击措施涉及多个方面。在调查方面,执法机关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收集电信诈骗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通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和行踪;与相关部门合作,获取相关信息和协助调查。
在打击方面,政府和执法机关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公众教育,提高人们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技术防范,提升通信网络的安全性,防止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欺诈;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通过综合运用调查和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
电信诈骗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分子,无论其数额是否查证,只要其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共同犯罪。为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执法机关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收集证据、追踪犯罪分子身份、加强公众教育和技术防范等。通过综合运用调查和打击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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