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影响,除非仲裁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或变更了仲裁条款。合同中某一条款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他条款原有的效力。决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约定的仲裁庭是否唯
一、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同时约定了法院和仲裁庭管辖、约定的仲裁庭是否存在、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等。
1、若约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庭,协商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2、若约定了发生争议既可以由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仲裁庭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若一方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可以获得管辖权;
3、约定的仲裁庭应是确定的、唯一的;
4、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法解释》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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