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聚众淫乱罪
(二)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章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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