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登记结婚的,以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同居共有财产处理。女方出轨他人且生子属于存在过错的一方,若女方与第三者存在同居情况的,男方可以在起诉状中要求女方支付赔偿,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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