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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2021-08-0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但用工单位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与第三方派遣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劳动;
2、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实际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派遣单位进行处理;
3、工伤认定申请不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正式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2、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具体方法如下: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仲裁调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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