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带来灾害的同时,也给被拆迁人带来了一些新的烦恼,最近有被拆迁人向晏清律师事务所咨询:房屋已经被当地政府明确划入征收范围,已经快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了,但是房屋被暴雨破坏,还能得到补偿吗?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对房屋价值的认定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间节点,被拆迁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因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减值。
另外,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的,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因此,政府也会对暴雨过后的受损房屋予以救助,并修缮房屋。
当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晏清律师遇到过拆迁方以房屋倒塌或房屋已经受损成为危房为由,少赔甚至不予赔偿,而涉案当事人往往因为自己的房屋倒塌或者破损,而没有底气谈判,更不知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也不知道应该怎样与拆迁方协商。晏清律师专业的拆迁团队分析案情后,仔细告知了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正当权益,并立即启动了非法征收查处程序和复议程序,经过多轮与拆迁方的协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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