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等级划分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事故造成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惯例,铁路交通事故应包括"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旅客伤亡事故"和"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三大部分。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客运列车脱轨。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客运列车分离。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调车冲突。调车脱轨。调车相撞。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货运列车分离。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列车拉铁鞋开车。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法律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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