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退休规定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男女退休的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以及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退休。由于特殊工种需要提前退休的,应该要在每月的十日前向本单位提出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并且还要提供所从事工种的名称,具体的工作年限和能够证明其从事的特殊工种的原始数据。在每月二十日前,由单位或者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将当月内退休的人员名单、个人档案以及补充材料报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一条办法提前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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