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减征幅度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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