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走了医保不一定需要转,如果户口迁移之后,社保关系不再同一个统筹地区内,那么就需要转移。在办理转移手续的时候,申请者需要提交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的相关材料。
一、户口转走了医保要转吗?
1、户口转走了医保不一定需要转同城同区社保转移的,要按照实际情况,如果是社保关系都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就不需要转移,只需要继续缴纳即可。如果是发生社保关系在不同同一统筹地区的,就需要办理社保转移。
2、需要转移医疗报销的情形
(1)同城社保转出手续: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的社保服务窗口申请开具《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在外地就业并参保后,可向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出示原工作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将原工作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同城社保转入手续:
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但单位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异地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新旧参保地的社保机构通过在国家或省的信息平台进行联系以及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般情况下,参保人不用两地跑。
二、医疗保险转移的流程
1、确认落实已在自治区社保局正常参保缴费;
2、携带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医疗缴费凭证》到自治区社保局开具《申请表》及《联系函》,由自治区社保局与原参保地社保局对接办理;
3、原参保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申请表》及《联系函》,办结《转移单》《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将资料寄至自治区社保局。
户口转移与医疗保险转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之中存在仅需要转移户口、却不转移医疗保险的情形。对于某特定已经转移了户口的公民来说,具体是否需要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与户口转移后,社保关系是否还处于同一个统筹区域有关。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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