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违反托运危险物品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
2、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
3、因承运人采取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分为哪几类
1、单证纠纷。
单证纠纷主要发生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此类纠纷包括:因单证瑕疵引起的纠纷;因承运人签发单证时的失误引发的纠纷;因托运人未与收货人达成协议,却要求签发特殊单证(倒签或预借提单)而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货物损失、灭失的纠纷。
该类纠纷一般发生在承运过程中。造成此类纠纷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运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如包装不良、标识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如积载不当、操作失误、运具选择不当等。另外,还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应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分担风险。
3、延迟交付纠纷。
这是指因承运人在合同约定期限以后进行交付而发生的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运货物发生交通事故;因积载能力而必须将货物延迟发送;因过失造成中转滞留;因某种原因而绕行导致发生纠纷。
4、运杂费纠纷。
这是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未能及时或全额交纳运费,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5、运输工具损害纠纷。
这是指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