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没有要求出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一、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基本量刑标准(下文中会有《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具体判刑多少年、支付多少赔偿金等细节问题在标准范围内有一定的浮动。无论作为受害人还是嫌疑人,在面临故意伤害罪时都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争取更多的自由和权益。下面将为您介绍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的判刑细节,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规定和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进一步的维护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没有要求一定要被害人出庭的,这个要看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了,不想出庭或者是因为一些原因来不了的可以进行委托的,这个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只要能够代表自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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