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当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人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等情况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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