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伙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合伙企业具有生命有限、责任无限、相互代理、财产共有和利益共享等特点。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等条件。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符合规定,新业务就不会有问题。但若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竞业行为影响到公司利益,就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通常,合伙人可以开设新的公司,但必须考虑是否符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如果这些限制不存在,并且新业务也不会对现有合伙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就不会有问题。但是,如果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者竞业行为影响到公司利益,就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以下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结语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而合伙企业的特征则包括:生命有限,责任无限,相互代理,财产共有,利益共享。另外,《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竞业限制有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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