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可以变更的,在判决之前,公司可以办理工商登记业务,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一、股东变更的原因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自身问题、管理不当等原因愿意转让或主动退出。
二、股份变更类型
1、协议转让股权。
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股权。
6、外商企业投资方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方的股权。此种股权变更为法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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