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 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另方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 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时可以根据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