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税率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一、办税大厅增值税缴纳的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
2、送办税窗口交税务人员录入电脑或用纳税人自助办税台自行录入电脑;
3、税务人员开税票缴纳税款。
二、网上申报增值税缴纳的具体流程如下:
1、登录国税局纳税申报网站;
2、进入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平台;
3、录入申报数据,上传税务局;
4、进行网上申报平台扣款或到税务局窗口开票缴税。
相关法规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没有约定包装材料随便包装可以吗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因此,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也不可以随便包装。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随便包装吗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不可以随便包装。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包装方式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的,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律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什么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 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 贮存条件;(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与其他行业的公司生产经营不同的是,食品公司对食品安全的把控是非常严格的,想要经营食品公司就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您想要很好的经营一家食品公司,建议您先了解清楚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要求,整理好相关的资料,避免出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内容由 李乔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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