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内侵权虚构债务婚内侵权制度
引言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众所周知,我国现行《民法典》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如果没有在婚前或婚后就一方或双方的收入归属问题进行约定,那么一方或双方婚后财产收入的属性按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按法定处理,就是共同共有。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但随之而来的,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见,究其原因,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应用不无关系。目前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并不多,而婚前财产协议一般在外籍人士、再婚者、或双方财产悬殊的男女双方较为多见;而婚内财产约定一般多见于出现夫妻感情问题情况之下。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在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采用法定财产原则处理案件争议较为多见。名义上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均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家庭大多数的物质财产资源,这就便于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原因有二,第一我国尚没有建立婚内赔偿制度,第二时过境迁再搜集证据方面也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不小的障碍。本文想从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形式和救济制度建立等方面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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