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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具体顺序

2023-09-1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公司利润顺序分配如下:

1、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亏损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赢利低于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及其损失的总和。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公司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实有财产。当公司有利润时,应当首先用利润弥补公司的亏损,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

2、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果仍有剩余,应当提取10%列人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削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3、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外,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另外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此部分是公司自行决定提取的,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被称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多少,由公司自行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税后利润在进行以上分配后,如仍有剩余,可以按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按照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股利。

法律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才能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167条第1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167条第2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注:原《公司法》177条为“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167条第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167条第4、5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原《公司法》没有此种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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