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劳动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1-4级工伤赔偿标准
1级: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0%的伤残津贴;2级: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5%的伤残津贴;3级:2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0%的伤残津贴;4级: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备注】:
1、1至4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与医保费用到退休年龄。
2、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5-6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5级: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6级: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5级: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32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6级: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28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备注】: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5级至6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三、7-10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7级: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7级: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25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8级: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21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9级: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17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10级: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13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补助金。【备注】: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7级至10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的内容,生活中因工受伤的,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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