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怎么处理
1、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什么顺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的清偿顺序,没约定的其清偿的顺序应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
1、前述两部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予以了规定,但并没有改变实体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抵偿或清偿顺序规定,也没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应当依照或及参照实体法相关规定。
2、结合法律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2)主债务。”以及实体法中对一般金钱债权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下,规定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该内容由 朱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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