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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离婚后如何划分?

2021-09-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离婚后祖父母有探望权,探望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考虑一方的要求。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轮流抚养子女也可被允许。

法律分析

一、离婚了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

1、离婚了在不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探望权,探望权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祖父母在不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况下有探望权,并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对于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有一定的优先考虑条件。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意见和保护子女利益,协商抚养权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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