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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本身法律特征

2024-01-3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货运代理合同属服务类合同,除具有该类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从合同主体、客体以及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货运代理人的特征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但是,货运代理合同巾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货运代理人服务的限制性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代运工作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提供代办运输的服务。

(2)提供仓储保管的服务。

(3)提供代办行政和财政手续的服务。

(4)提供加工承揽方面的服务。以上服务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运输有关,这是货运代理合同在客体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受这一限制,货运代理人不得提供诸如旅游、医疗、律师等与货运无关的服务。

货物代理运输合同与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货物代理运输合同需要以委托人的名义来提供服务,而行纪合同主要是以行纪人的名义来提供服务,因此货物代理运输合同并不属于行纪合同,两种是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需要进行区分。

一、属于民法典规定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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