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且不能与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居民结婚。干部结婚需经过政审,团级干部需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需申请上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需要。配偶政审另外,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团级政审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拓展延伸
军婚政审的必要性与影响
军婚政审是指军人在结婚时需经过一系列审查程序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军人婚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军队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的婚姻关系直接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通过政审程序,可以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军人与不法分子、敌对势力有关联。同时,军婚政审也有助于保障军人家庭的福利和权益,避免不良婚姻对军人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然而,军婚政审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其过于干涉个人隐私和自由。因此,需要权衡利弊,适度调整和改进军婚政审制度,以确保其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军人的个人权益和幸福。
结语
军婚政审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军人婚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军人家庭的福利和权益。然而,也需权衡利弊,适度调整和改进制度,兼顾军人的个人权益和幸福。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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